2005年9月2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五类信访事项信访人可要求听证
  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告》规定,公开听证的做法将被更多地运用到疑难、重大信访案件中去,而且信访人无须承担听证费用。 
    
    五类信访事项信访人可要求听证
    《通知》规定,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举行听证:即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已通过复议仲裁的事项不再听证
    当然,并不是什么事项都能申请听证。省政府规定,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要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但是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将不再举行有关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人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出任该信访事项的听证员。
    
    信访人在听证中享有三项权利
    那么,在听证过程中,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呢?省政府指出,信访人在听证中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但是同时也要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以及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当然,不能无理取闹,扰乱听证秩序。
  据新华社